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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育期特殊劳动保护主要有: 1、享有不被安排从事某些工作的权利。 2、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3、享有不被延长劳动时间的权利。 4、...
女职工在孕期内可享有下列特殊的劳动保护: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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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包括:1。享有不被安排从事某些工作的权利。2、享有不降低工资的权利。3、享有不延长劳动时间的权利。4、享有不被解雇的权利。5、有权延长劳动合同的终止。6、有权保护胎儿假、产前假、产假等。《劳动法》规定,女职工不得安排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怀孕期间禁忌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指出,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怀孕期间禁忌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不能胜任原劳动部门的,应当按照医疗部门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在怀孕期间内安排其他劳动(包括7个月以上)。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这是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孕期的特殊保护的规定,计算机教学不属于这个范围,您可以与单位协商处理。
女职工孕育期特殊劳动保护主要有: 1、享有不被安排从事某些工作的权利。 2、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3、享有不被延长劳动时间的权利。 4、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 5、享有延期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6、享有请保胎假、产前假、产假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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