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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下: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保险案件规定: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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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审理规定如下: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因劳动关系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的,暂停行政案件的审理;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因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延误时间;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制。合议制是合议原则的具体体现,它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使用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原则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体现。由于行政案件案情一般都比较复杂,审理难度大,因此不适用独任制审判,需要组成合议庭,依靠集体的智慧,集思广益,保证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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