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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一般是半个月能下来。丧葬费是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由职工原工作单位支付。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和经济补偿,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是死者的直系亲属;这些亲属的生活是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
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所在省规定。按《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养老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但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退休费用已经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但各地规定不一,且差距较大。如湖北省规定丧葬补助费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一次性抚恤金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遗属生活补助费为最低生活补助费;四川省规定丧葬补助费按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退休职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退休金8个月计发。涉及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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