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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8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58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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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8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抗税罪立案标准是: 1、税务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以对税务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抵制纳税; 三、聚众抗拒纳税。
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起诉:(1)对税务人员造成轻伤(2)对税务人员及其亲戚朋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造成威胁,抵抗缴纳税金(3)集体抵抗缴纳税金(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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