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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于已经履行的试用期需按照试用期满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作业场所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出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用钻、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对夜班等概念进行了解释。“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时间内从事劳动或工作。 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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