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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当地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商务部实施,适用商务部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上下级商务主管部门均有权管辖的事项,以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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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主管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30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二)对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将查封、扣押财物或者拍卖、变卖所得及时返还。商务主管部门30日内未作出决定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逾期仍未作出决定的,查封、扣押措施自动解除。当事人要求退还被扣押财物的,应当立即退还。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具体情况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被检查人根据检查内容介绍有关情况;(二)查验被检查人有关许可证、资格证或备案登记情况;(三)查阅、复制被检查人有关记录、票据及其他材料;(四)询问有关人员;(五)为案件调查而实施现场检查的,依照本规定第四章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商务主管部门予以配合。执法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人保守。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执法人员应当场清点财物,向被检查人出具《商务行政执法查封(扣押)通知书》及财物清单,告知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查封的财物,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当事人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转移。对扣押的财物,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拍卖或者以市价变卖,依法处理拍卖或变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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