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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部门有关日常监督检查及案件调查等工作,委托给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也可根据下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请求,处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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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具体情况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被检查人根据检查内容介绍有关情况;(二)查验被检查人有关许可证、资格证或备案登记情况;(三)查阅、复制被检查人有关记录、票据及其他材料;(四)询问有关人员;(五)为案件调查而实施现场检查的,依照本规定第四章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商务主管部门予以配合。执法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人保守。
核审机构对案件进行核审后,视情况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调查处理意见,建议告知当事人后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二)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进行相应修改;(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提出纠正意见;(五)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撤销案件;(六)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七)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八)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核审情况,填写《商务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卷材料报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核审机构对案件进行核审后,视情况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调查处理意见,建议告知当事人后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二)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进行相应修改;(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提出纠正意见;(五)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撤销案件;(六)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七)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八)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核审情况,填写《商务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卷材料报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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