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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有多大的选择范围,实际都只是一个犯罪构成。都只能按照一罪处罚。 根据《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和确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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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应以一罪论处。数罪并罚是法定的,涉及的关系不是数罪并罚所必需的。选择犯罪是指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多种犯罪行为,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解使用的犯罪。与单一犯罪相比,选择性犯罪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反映多种犯罪行为,既可以概括使用,又可以分解使用的犯罪。从我国刑法的分类来看,具体包括三种情况:一是行为对象的选择,如《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典型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时,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第二,行为方式的选择,包括两种以上的行为方式。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几种严重打击社会稳定的犯罪中,如假币、增值税发票、毒品等。例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当犯罪分子在其中四种行为中实施一种或者多种行为时,可以分解使用或者整体使用。第三,既有行为对象,又有行为方式的选择,即罪名包括两种以上行为和两种以上对象,选择方式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两种情况进行组合选择。
不可以。定罪应依一罪论处,数罪并罚是法定的,牵连关系并不是数罪并罚必备的。选择罪名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
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拆分为拒不执行判决罪与拒不执行裁定罪来选择适用。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选择性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包含两种以上的行为,或者包含两种以上的犯罪对象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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