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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罪名是相对于单一罪名而言的,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从我国刑法分则看,具体包...
定罪应以一罪论处。数罪并罚是法定的,涉及的关系不是数罪并罚所必需的。选择犯罪是指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多种犯罪行为,可以概括使用,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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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罪名中有很多选择性罪名。根据粗略估计,约占到所有罪名的三分之一。对于此类犯罪,司法机关在引用条文为其体案件定罪量刑时,经常模糊不清,无所适从,笔者根据选择性罪名的具体情形和立法精神,来谈一谈司法实践中如何依照刑法分则中的选择性罪名来定罪量刑。
第一,行为对象的选择。第二,行为方式的选择。第三,既有行为对象,也有行为方式的选择。《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当犯罪分子实施四种行为中的一种或者多种行为时,可以分解使用或者整体使用。
特点如下: 一是行为对象的选择。 二是行为方式的选择。 三是既有行为对象、又有行为方式的选择。 《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当犯罪分子实施了其中四种行为中的一种行为或多种行为时,就可以分解拆开使用或整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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