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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中选择性罪名太多,不能一一详述,以下要类举例说明。选择性罪名是相对于单一罪名而言的,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
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如果符合任何选择,将根据任何事项定罪判刑。所有涉及行为人犯罪行为的选择都应当在犯罪中反映。选择性罪名的犯罪行为类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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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性质特征: 数罪特征 即一人犯有数罪。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因此,正确适用数罪并罚,首先应当注意正确区别一罪与数罪。行为人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只有对实施了数罪的人,才能进行并罚。 时间特征 即数罪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以内发生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行为人犯有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具体讲,以下情形应当适用数罪并罚: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异种数罪的;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判之罪的; (3)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 原则特征 即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合并处罚,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对数罪所采取的并罚方法,在刑法颁布之前及颁布之初,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采取“估堆”的方法,即只对各罪分别定罪,并不对数罪分别量刑,只将数罪作为一个整体笼统也量刑。
是的,它可以分为拒绝执行判决和拒绝执行判决。根据被告拒绝执行的是判决还是判决,选择适用的犯罪。选择性犯罪是指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反映了各种犯罪行为,可以概括和分解。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 2、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3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3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3、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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