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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一)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前者必须是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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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个概括性的,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破坏交通运输、公共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4、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5、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放火、决水、爆炸、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放火、决水、爆炸、毒害以外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涉及罪名较多,因此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将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至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分别定罪处罚。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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