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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的;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 5、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的;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的;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 5、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的;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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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经过审理后会出具判决书,然而有的时候又会出具裁定书。对此大家可能会感到疑惑,到底什么情况会出具判决书,什么时候会出具裁定书呢?裁定书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自诉刑事案件,是指基层在接受管辖范围应由本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者不需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经过审查,发现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又不愿撤回自诉的,可以裁定驳回自诉人对被告人的控诉。 2、中止审理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被告人逃脱,或者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等情形,可以裁定中止对案件的审理。 3、终止审理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裁定终止审理。 4、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自诉人的自诉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或者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5、补正裁判文书,即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本院发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或刑事调解书,发现有个别错误或者遗漏之处,裁定予以改正、补充。
第二审刑事裁定书的适用范围如下: 二审法院在审理刑事上诉或抗诉案件时,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没有错误,量刑适当时,可依法制作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决的刑事裁定书;如经审理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则依法制作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刑事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民事裁定适用的范围有: 1、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 2、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3、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4、不予受理; 5、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6、驳回起诉; 7、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8、中止或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法律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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