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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书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2021-11-29
(一)自诉刑事案件,是指基层法院在接受本院根据管辖范围直接受理的告知或者其他不需要调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后,经审查发现控诉缺乏罪证,自诉人无法提供补充证据,不愿撤回自诉的,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l第(2)项规定,可以裁定驳回自诉人对被告人的诉讼。 (2)中止审理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被告人脱逃,或者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180条的规定,可以裁定中止对该案件的审理。 (3)终止审理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裁定终止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 (四)允许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自诉案件后,由于自诉人自诉缺乏罪证,自诉人无法提供补充证据或者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与被告人和解,申请撤诉,经审查裁定允许撤诉;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诉人经过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法裁定撤诉。 (5)补正裁判文书,即各级法院对本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或者刑事调解书,发现有个别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予以纠正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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