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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的安置房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2.如果安置房的所有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中的义务,则其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法院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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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的法院执行制度和法律框架下,房产的执行需要明确房产的所有权及不存在限制交易的权利负担,但是由于拆迁安置房大都需要长达五六年,有得甚至十年才能办理产权证书,因此,对于拆迁安置房,法院原则上是不会予以强制执行(评估拍卖)。 2、但是如果拆迁安置房已经办理了产权证书,且房屋不存在其他法院查封在前或者存在抵押等情形,那么房屋依法是可以查封、评估拍卖的。
1、能强制执行。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或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可由区、县房地局作出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拆迁安置申请。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可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如果不是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话,人民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如果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只能查封不能变卖、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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