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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职工到指定医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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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二、工伤职工有什么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到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该期期满后,需要继续接受治疗的,继续享受1、2项的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及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是怎样规定的如下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或者评残后旧伤复发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一)病假工资 1、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 (1)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患病休假在六6个月以上: (1)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二)疾病救济费: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1、连续工龄1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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