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人员会见受援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会见笔录应当经受援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受援人无阅读能力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宣读笔录,并在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人员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通过和解、调解、申请和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人员代理受援人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受援人同意。
被的、被告人、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有上述情形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发送受援人,同时函告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和有关机关、单位。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委托代理协议。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01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187人已浏览
1,8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