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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的、被告人、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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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报告案件承办情况。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一)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义的;(二)涉及群体性事件的;(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复杂、疑难情形。
人员会见受援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会见笔录应当经受援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受援人无阅读能力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宣读笔录,并在笔录上载明。对于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首次会见、被告人时,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
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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