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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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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服务,应当即时解答;复杂疑难的,可以与申请人预约择时办理。在解答法律咨询过程中,认为申请人可能符合代理或者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提出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有上述情形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发送受援人,同时函告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和有关机关、单位。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委托代理协议。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10日将指定的辩护通知书、起诉书或者判决书复印件送交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对于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前3日回复确定的承办人名单,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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