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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律援助审批程序规定

2021-11-09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10日将指定的辩护通知书、起诉书或者判决书复印件送交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对于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前3日回复确定的承办人名单,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相关法规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审判的,可以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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