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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时清算无形资产的办法是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无形资产或退还货币。无形资产的价值可经评估机构评...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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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休时,合作伙伴必须结算退休时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退休相应的份额。《合作企业法》第51条,合作伙伴退休,其他合作伙伴应根据退休时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结算,退还退休人员的财产份额。退休人员对合作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应相应扣除应赔偿的金额。退休时有未结束的合作企业事务的,该事务结束后结算。第五十二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方式,由合伙协议约定或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退还货币或实物。第53条,退休人员对基于退休前原因发生的合作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54条,合作伙伴退休时,合作企业财产比合作企业债务少的,退休人员应按本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分担损失。
1、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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