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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自己转载文章侵权?转载文章避免侵权可以向征询原作者的同意,在得到许可后转载。 《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
1、转载经授权的作品; 在网络上转载他人文章、图片时,尽量使用他人已经明示授权使用的作品,尽量不转载网上来源不明的作品。未经授权,不得对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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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转载下列资料不侵犯他人著作权:(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他官方正式主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另外,如果著作权保护期间已经期满,该作品就成为公共财产,任何人都可能自由利用。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作品的行为。 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纸已经发表的作品,是《著作权法》赋予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著作权法》允许其他报纸、期刊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遵守以下三个要求: (1)著作权人未作不得转载声明的作品,才可以转载; (2)只适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必须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 2、对于报纸、期刊转载作品的要求,《著作权法》的规定是: (1)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2)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 报纸、期刊转载他人作品,是否应注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处,《著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转载人应当按《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转载行为人与被转载者之间的免责约定,并不代表转载行为不具备过错,更不是其免责的理由。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登载、发表信息,不得含有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该义务并不区分信息、文章属于自行采编、撰写还是转载而来,转载行为人转载文章时,应当承担必要的审查义务,其与原创者之间的合同约定不能对抗被侵权人,不能成为证明其不具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过错的证据。也就是说,对于转载行为人来说,如果要想避免因为转载发布信息造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就必须尽到审查文章合法性的义务,而不是只靠一纸合同而彻底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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