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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
监视居住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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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需要了解详情具体分析,建议来电或当面详细咨询,避免信息不全造成误导。
关于监视居住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不逮捕不发生社会危险;(3)被拘留者需要逮捕,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人;(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的婴儿;(六)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拘留、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7)持有效护照等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无需逮捕。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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