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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视居住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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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监事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场所一般有两种: 1、一种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 2、另外一种是指定的场所,如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场所指定为宾馆等场所。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不逮捕不发生社会危险;(3)被拘留者需要逮捕,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人;(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的婴儿;(六)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拘留、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7)持有效护照等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无需逮捕。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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