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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基本条件和执行

2022-04-05
第五十一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需要了解详情具体分析,建议来电或当面详细咨询,避免信息不全造成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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