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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是新形势下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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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等7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就业的意见》,规定了以下残疾人辅助就业支持措施:(1)土地支持。辅助就业机构是非营利性残疾人的社会福利设施,符合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应当免费或者低价划拨土地。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当在地价上给予适当优惠;土地出让的,应当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应酌情减免。二是资金支持。对残疾人辅助就业机构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采购、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费用给予相关资金支持。这里的扶持资金主要是指残疾人的就业保障基金,也可以是就业专项基金和福利彩票基金。(3)税费支持。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辅助就业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优惠政策。残联认定的辅助就业机构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由于福利、公益和非营利性的特点,辅助就业机构应参照《关于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和《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建立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享受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优惠: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电话等电信业务优惠优惠。(4)支持劳动生产项目。对于为辅助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所等方面支持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给予补贴或奖励。(5)搭建平台和载体。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残疾人护理服务机构和日托机构,结合阳光家园计划的实施,努力实现残疾人辅助就业和残疾人护理服务的有机结合,突出优势互补,形成政策合力。(6)将残疾人辅助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在残疾人辅助就业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其从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以纳入当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范围。由于其安置残疾人的特点,辅助就业机构需要按人员比例配置一定的专业专职人员,其资金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解决。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在康复服务方面采取的扶持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成立残疾人康复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残疾人康复设备和辅助设备的开发、生产、供应和维护服务。
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引导合作社等组织形式抱团发展,通过种植大户把流转来的土地由小块并成大块,让每一块土地都发挥最大效益,采取基地+合作社+农户的方式,提供技术、管理等支持,搞集中种植和规模发展,以基地带动农民增收、带动产业发展。不断加大扶持力度,把产业链、价值链等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理念和组织方式引入农业,推动农业产业“接二连三”,让农民从产业链增值中获取更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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