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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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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和《“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也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20〕141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支持对象和具体支持措施。根据该通知的要求,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主要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关于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鼓励联合体投标、鼓励分包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身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关于非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后可以采用公开以外的采购方式。 (3)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满足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要求的,可直接入围。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是新形势下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2020年1月12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务院扶贫办、国家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20〕6号),提出了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措施,包括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实施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提供金融支持和资金补贴、支持重点对象和互联网加创业、提供支持保障和就业服务等20多项措施。支持范围包括残疾人自主创业和残疾人灵活就业。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建经济实体和社会组织来实现就业。包括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实体;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各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灵活性工作。包括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维修组装、便民理发、绿化清洁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灵活就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鼓励社会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制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扶持政策,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落实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依法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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