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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抵消的法律效力如下: 追溯自抵销适状时,因抵销而消除的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如在抵销适状发生后,一方已向另一方支付利息,然后因抵销...
偿还债务的法律效力如下 1、抵押使双方债权按抵押金额消失。 2、当事人有异议,但约定的异议到期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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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受偿的效力。 房地产抵押以后,债务人如果不按期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因债务人未履债务而发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担保的范围。列入担保范围的均属优先受偿的范围。 (2)用于抵押的标的物是房屋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行使抵押权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处分,但对于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新增的房屋是建在使用权已抵押的土地上,或者是在原房屋上增建、扩建,按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原则,或是考虑到处分抵押物时房地产受让人对房屋的利用这一因素,都应当将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处分。但新的房屋无论是否由抵押人所建,是另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人因而无权优先受偿。 2、追及的效力。 房地产抵押以后,抵押人并未丧失法律上的处分权,只是受到一定的限制。追及效力是指抵押人将已抵押的的房地产让与他人时,抵押权人可以追及抵押物而行使其权利,如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如果抵押权人追及抵押物行使抵押权,而使受让人受到损失,其损失应由抵押人赔偿。为避免受让人的这种损失、减少民事纠纷,担保法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办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否则转让行为无效。抵押房地产转让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3、物上请示权。 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地产享有物上请求权。即包括抵押人在内,无论谁非法侵害抵押,抵押权人都可以以权利的名义独立请求法律保护。 以上是110ask.com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上市公司房产抵押的条件的内容,由此可知,贷款购房合同的内容需要写明要明晰抵押房屋的产权,且没有做任何其他抵押,还有贷款偿还能力等等。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110ask.com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撤销权是撤销权人单方面表示的 使合同效力追溯到过去的消灭权。 由于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 在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遭受明显不公平的人是撤销权人;在欺诈、胁迫中,被欺诈、被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是诉讼权,只能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消除撤销权:①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②当事人知道撤销原因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由此可见,我国一方欺诈另一方订立的合同是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的,因此 给予 受到欺诈方 选择权,尊重其意思。如果被欺诈的一方认为不需要撤销合同,可以纠正合同的效力。这里需要提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只给被欺诈的一方,而欺诈的一方没有选择权,因此不能主动主张合同可以撤销。
抵押房产转让的效力 房屋抵押后再转让的情形经常发生,此种情形下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呢?下面从法律角度分析抵押房产转让的效力问题。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许多卖房方是以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其所卖的房屋往往已设定了抵押登记。卖房方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进行转让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如银行)并告知买方房屋已抵押的情况;如卖房方未通知抵押权人,但告知了买方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则抵押权人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买方则不能以此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如卖方通知了抵押权人但未告知买主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则买方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卖方既未通知抵押权人,也未告知买方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则抵押权人和买方均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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