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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裁定的结果有: 1、异议无效,对原商标申请做出准予注册决定,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2、异议有效,对原商标申请做出不予准予注册决...
商标异议裁定的结果如下: 异议无效,对原商标申请作出准予注册决定,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2、异议有效,对原商标申请作出不准予注册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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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6个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一)商标异议申请书;(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三)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法》第33条规定:“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异议裁定复审,为商标局异议裁定涉及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了行政救济途径,申请人如果认为异议裁定没有充分考虑申请人的事实和理由,根据《商标法》第33条规定,应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评委申请复审。异议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原商标异议案件的异议人或者是被异议人,其他人不得申请异议复审。商评委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副本及其他证明材料转送对方当事人,并限期做出答辩,当事人逾期未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 (一)商标异议申请书; (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三)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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