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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裁定的结果如下: 异议无效,对原商标申请作出准予注册决定,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2、异议有效,对原商标申请作出不准予注册的决...
商标异议裁定的结果有: 1、异议无效,对原商标申请做出准予注册决定,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2、异议有效,对原商标申请做出不予准予注册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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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裁定的结果有: 1、异议无效,对原商标申请做出准予注册决定,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2、异议有效,对原商标申请做出不予准予注册决定,并通知被异议人,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异议裁定是指商标局在充分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意见和理由的基础上,对商标异议成立与否作出决定。 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 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 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但是如果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是议裁定不服,可在收到异议裁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异复审,商标申请注册转入申请商标异议定审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对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复审时,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并根据对方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复印件,并附上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经审查,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副本交给对方,限于自收到申请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当事人异议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评审,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裁决结果应当书面通知异议复审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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