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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
对商标异议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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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2、当申请注册的商标异议被商标局裁定后,并非意味着该商标已被定性,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的裁定不申请复审,裁定才生效。如果当事人不服商标局的裁定,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旦受理了商标异议复审的申请,则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裁定就不能生效,而转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裁定。 3、总之,法律已经赋予了当事人充分而公平的机会,通过商标异议复审的程序,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商标异议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根据旧的《商标法》,商标局对异议作出裁定后,当事人还可以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对复审决定还可以诉讼,因此,在终审的决定或判决作出前,还不能说商标是你的。 而根据新的《商标法》,如果商标局在异议程序中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就发证,即申请人取得商标权。如果异议人不服,只能向商评委申请无效宣告。但对于新法实施前已经提出异议复审而新法实施后还未审结的案件,则要视具体情况来确定新法是否溯及既往。 如方便,可具体阐述一下情况,以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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