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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异议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对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复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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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资格:必须是原商标异议案件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 申请文件与材料: 1、《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载明复审理由; 2、提交商标局《商标异议裁定书》原件及商标局寄送该裁定书的信封; 3、新的事实和理由。 其它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副本寄送另一方当事人,规定期限内答辩,超期限答辩或拒绝答辩不影响案件裁决。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异议裁定生效后,由商标局核准注册。
1、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受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对商标异议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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