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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如果是占有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建造的,则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如果是未占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建造的,则根据业主也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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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产权的停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可以出售给业主,业主也能获得车位产权证,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停车位,开发商不是产权人,建成后由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开展租赁业务。这种人防车位只能租,没有产权证书。如果停车场包含业主公摊面积内,属于公共用地,则房开商无权出租或出售车位,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来决定车位的使用。
最近这个问题非常火,朋友圈也常见到类似于“法院判决小区车位归全体业主,物业公司无权收取停车费”等标题。 但是,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看,对于哪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哪些属于部分业主共有,哪些属于开发商,其实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比如,大部分地上车位并没有产权证明,而且车位权证的发放、保管、使用,租金的处理,维修基金的筹集、分摊,这些问题都处于立法的空白区。当然,也因为这一问题的立法落后,停车位纠纷时常发生,而且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加上各个小区的情况也不相同,导致各个法院判决结果会不一样,有些判决车位属于开发商,有些判决车位归业主共有。所以我们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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