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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天内决定是否受理。...
劳动仲裁规定时效的意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有利于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其他。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时效期为一年,自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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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仲裁有期限限定,申请劳动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此六十天时间即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权利遭到对方侵犯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仲裁机构予以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一旦错过仲裁时效,权利人的胜诉权就被消灭,即丧失了请求仲裁委员会保护的权利。“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算。 2、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 3、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的,应从劳动争议纠纷发生之日起算。 4、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物)的,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5、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6、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受理。“其他正当理由”包括下列情形:①发生劳动者生病住院治疗等意外情况的;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进行协商或曾达成和解的;③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定金规定的仲裁时效,由于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索要权利救助,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重新计算。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原因,当事人无法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内申请仲裁时,仲裁时效中止。终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继续计算。劳动关系生存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结束的,必须从劳动关系结束之日起一年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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