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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中存在过错时要赔偿吗?

2022-10-28
【案情】2006年3月8日,在一家证券公司上班的A带着6岁的儿子与同事B一起逛商场,B因为没有带包,就把自己的钱夹放在了A的挎包里。B挑好衣服后,准备付钱,却发现装在A包里的钱夹不翼而飞。A说,自己并没有拉开挎包拿东西,钱夹不可能掉出来。这时A的儿子说,是他在妈妈试鞋的时候,把包拉开拿东西,后来又拉上了,但A一点儿都不知道,B也没看见。想来想去,她们意识到钱夹被小偷偷走了,除了钱夹本身价值2000多元外,里面还有400多元现金。B表示,钱夹放在了A的包里,A就负有保管钱夹的责任,钱夹丢了,她应承担保管不力的责任。A则认为自己并没有主动要求B把钱夹放到挎包里,而且钱夹是被小偷偷走的,这种事防不胜防,这个罪过应该算在小偷头上,自己不应担责。于是,B把A告上法庭。【法律解答】城关法院审理认为,B把钱夹放在A的挎包里,二人就已经形成了无偿保管合同关系。A儿子曾经拉开过挎包,但A却丝毫不知,这说明她并没有尽到保管人的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A依法赔偿B400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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