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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可以随意对职员降职。...
1、公司不可以随意对职员降职。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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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在北京某网络公司任市场总监,在今年的一次员工招聘中,与一位副总发生争执,这位副总立时觉得很没面子,遂与公司决策层商议将刘某的职位降为总监助理,市场总监另聘他人,并制定了一个劳动合同附件,附件中称:“经公司管理者多方面考核和部门经理会反复讨论,一致认为其本人能力达不到此岗位的要求。基于以上原因,公司决定对其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做如下变更: 1、由原市场总监变更为总监助理; 2、薪资由原2级降为4级; 3、工作按一般职员的岗位要求进行考核。”公司要求刘某在上面签字。刘某拒绝,并一纸仲裁申请书,把公司告上仲裁庭。分析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不难看出,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的客观情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应该是很正常的事情。公司行为将要面对的不利的仲裁前景作一下分析:1、在公司有权对员工予以降职处理的前提下,应给予被降职员工以合法,充分的理由2、在公司有权对员工予以降职处理的前提下,不应违反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刘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的规定: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市场总监岗位工作。也就是说,该劳动合同已经明确了刘某的工作岗位,公司在行使管理权,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同时,实际上已经是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内容。根据“约定优先”的原则,公司的管理自然也不能与合同规定相抵触。值得一提的是,在该案的仲裁过程中,公司提供了一份劳动合同附件。首先,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条款,需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实现。其次,该附件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效力不应溯及以前。总之,企业享有用人的自主权,毋庸置疑,但一定要在合法、合约的前提下进行,这样才不至于遭致诉讼之不测。所以,当你一旦遭致降职、降级或者其他处分,你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向老板要一个理由。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且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才能降低职工的工资标准。员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届满后,单位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只要员工在自己的岗位上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且单位经营情况正常,单位就不能减少员工应得的工资收入。否则,用人单位应承担无故克扣职工工资的法律责任。
单位不可以随意降低职工工资。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过双方协商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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