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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商事主体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的商事主体自下一年起提交年度报告。
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时,商事主体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备案手续。
商事登记机关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上传、接收、反馈商事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审批和确认、年度报告、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并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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