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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第23条新规定

2022-09-17
本市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商事主体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的商事主体自下一年起提交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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