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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建立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机构负责建设、管理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市...
商事主体在住所所属区、县级市内增设经营场所,不需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但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商事主体在住所所属区、县级市之外增设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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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机关、审批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商事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申请办理商事主体登记或者备案,应当按照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规范要求提交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应当经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企业法人的住所、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分公司的营业场所、分支机构的地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的地址、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三)类型;(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商事主体负责人;(五)出资总额;(六)营业期限;(七)投资人姓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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