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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非法利...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是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而不是撤销的依据。如果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应认定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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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是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而不是撤销的依据。如果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 2、合同是否能撤销,需要有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情形,合同无效和合同撤销是不同的,不能将二者的有取舍的放在一起讨论。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是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而不是撤销的依据。如果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 2、合同是否能撤销,需要有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情形,合同无效和合同撤销是不同的,不能将二者的有取舍的放在一起讨论。
恶意串通合同是指双方为了谋取私利,相互串通,共同订立的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比如A企业的产品质量差,卖不出去,就贿赂B企业的采购人员或者其他订立合同的主管人员,然后互相串通订立合同,以次品为合格产品购买。在实践中,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订立合同、损害代理人利益是很常见的。由于这种合同极具破坏性,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这种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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