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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恶意串通的认定:恶意串通行为又称做恶意通谋行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特征为: 1、...
恶意串通使之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 因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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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在合同签订之前或者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之间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恶意串通造成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该合同是无效的,且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第三人。 综上,我国对恶意串通的规定是极其严格的,这要求合同签订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不恶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恶意串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恶意串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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