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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实施前,虽未履行法律手续,但已经形成收养事实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事实收养可以办理公证吗《收养法》实施前,虽未履...
代为抚养不构成事实收养,事实收养是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形成了事实的抚养、教育关系,并为群众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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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子女事实收养弃婴的规定是这样的已经有了自己的子女,只能申请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法》规定: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收养弃婴; (二)收养孤儿; (三)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四)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五)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六)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七)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八)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缓刑期间通常不会安装电子定位设备。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缓刑犯在执行期间应当在居住地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进行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为了更好地监督他们的行动范围,缓刑期间或许会被要求使用定位手机,并接受对定位手机的实时定位追踪。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实际落实情况可能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由司法行政部门或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被判处缓刑的服刑人员采取手机定位手段,这也是一种有效的技术监控措施和方法,可以帮助我们实时了解他们的活动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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