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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抚养人)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或事实抚养公证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收养人(抚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2、婚姻状况证...
收养人(抚养人)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或事实抚养公证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收养人(抚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2、婚姻状况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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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履行法律手续,但已经形成收养事实的,当事人可以申办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公证处办理此类事实收养公证,应当按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或公证书确认或公证书确认的收养事实形成之日起成立。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申请收养公证时,当事人(包括收养人、送养人或者送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具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应当亲自向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1)各方身份证明,如户口簿、工作证、退休证等。(2)各方同意收养或送养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养人婚后无子女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体检证明及不育或绝育证明。送养人应提供有关医院出具的被收养婴儿的出生证、自己有两个以上子女的证明等。
事实收养可以公证。根据《民法典》,明确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或者一方要求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公证后,应当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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