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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2、收养孤儿院、残疾儿童或者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
在收养立法中关于能否收养成年人的问题,我国理论界对此争议很大。一种意见认为,收养成年人弊多利少,不应允许。收养成年人的动机复杂,历史上发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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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不是法定义务,它是以自愿为前提的。一旦形成这种抚育关系,孩子就会与生父母和继父(母)形成双重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当生母(父)先于继父(母)死亡时,或继父(母)与继子女在日常生活相处时,往往会因双重权利、义务界限的不明确而发生继父(母)对继子女推诿责任的纠纷。因此,收养法允许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并在条件上作出了上述放宽性规定。
收养法对亲属间收养成年子女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收养法规定:在一般情形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如果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则可以不受只能收养一名的法律限制。 此外,继父或者继母征得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且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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