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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权买卖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条件,在符合该条件时标的物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反之虽然标的物交到买受人手上,但买受人也...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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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权买卖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条件,在符合该条件时标的物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反之虽然标的物交到买受人手上,但买受人也不能取得其所有权。 而且,如果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之前,买受人有这几种情况的,出卖人还能取回标的物: 第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第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第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保留所有权买卖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条件,在符合该条件时标的物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反之虽然标的物交到买受人手上,但买受人也不能取得其所有权。 而且,如果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之前,买受人有这几种情况的,出卖人还能取回标的物: 第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第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第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留置物是留置权的标的物是指债务已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律规定扣留的并为自己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 留置权为担保物权而非用益物权,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并无使用权,而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包括保障留置物的安全、保障留置物的利益收取以及不为自己的利益而利用留置物等内容。留置权人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致使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物权法要求留置权人对留置的财产予以妥善保管,但妥善保管实指传统民法中所称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考虑到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是为自己的担保利益而非为债务人或者留置物所有人的利益,应当承担较重的注意义务。 债务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取回留置物: 一是主合同有约定,即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或者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期限,债权人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此宽限期内履行了债务,债务人有权取回留置物。 二是债务人在上述期间另行提供了担保,被债权人接受的情况下,有权取回留置物。另行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第三人作保证,也可以是抵押或质押担保,只要被债权人所接受就可以。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债权人也有义务返还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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