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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权买卖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条件,在符合该条件时标的物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反之虽然标的物交到买受人手上,但买受人也...
保留所有权买卖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条件,在符合该条件时标的物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反之虽然标的物交到买受人手上,但买受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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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房屋属于不动产,以不动产登记证书上登记的人为权利人。您在咨询中提到您家购买了一套房子,那么房屋的出卖人是仅仅和您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还是不仅签订了合同,并且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只有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登记到您一方名下的,房屋才属于您所有。第二,如果房屋的出卖人仅仅与您一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没有过户,房屋依旧登记在出卖人名下的,那么房屋仍然属于出卖人所有。在房屋先有租户后出卖的情况下。如果确实是在租赁合同有效期之内的,那么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在承租人不愿意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您作为新的房屋买受人必须接受这个租赁合同。因为租赁在前,您的买卖在后,所以为了保证承租人的利益,您在购买了这个房子并且顺利完成过户成为新的房主之后,必须继续履行这个合同,您作为新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缴纳房租。第三,如果房屋的出卖人只是和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没有过户,之后又与承租人签订买卖合同的,因为没有过户,房子仍然登记在出卖人名下,那么他可以选择签订新的合同。这时就要看房屋的出卖人与谁办理了过户登记。如果是与承租人办理了过户登记的,那么房屋不属于您所有,而是属于承租人所有,这时您不能要求承租人搬离,因为这时承租人才是新的房主。但是您和原来的出卖人签订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原来的出卖人一房二卖的,对您来说构成违约,您可以要求房屋的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您的损失。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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