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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律性质不同。反诉属于请求权的范畴;反驳则属于抗辩权的范畴,如在一合同纠纷中,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如被告证明原告违约,不产生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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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诉与反诉的区别在于: 1、本诉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但反诉只能在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 2、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对原告提出,本诉有明确的被告; 3、本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而反诉的请求应与本诉的请求有关。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反诉之所以产生和形成,是因为它与本诉有牵连,如果没有牵连则不称其为反诉,而是另外的诉。反诉与本诉的牵连主要表现在:反诉的原、被告与本诉的原、被告为同对一当事人;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其诉讼请求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反驳也是《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用以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权利。然而,反诉与反驳有着明显的差异: 1、反诉是一种可以独立存在的诉,具有诉的性质,能够起到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效果,而反驳则是一种具体的诉讼行为,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诉; 2、反诉具有相对独立性,即使原告撤回本诉,也不会影响反诉的存着,而反驳则不同,一旦原告撤回起诉,反驳也就失去了意义; 3、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也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而反驳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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