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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律性质不同。反诉属于请求权的范畴;反驳则属于抗辩权的范畴,如在一合同纠纷中,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如被告证明原告违约,不产生付款义务...
反诉是针对本诉的,是指本诉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关的独立反请求,目的是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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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主要是反驳;反诉则是针对本诉提出的独立诉讼。 两者的区别, 第一,反诉必须以实体法方面的内容为依据,且有明确的请求;而抗辩则可以既是实体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是程序法上的内容。 第二,反诉是独立之诉,它不因本诉原告撤诉而终结;而抗辩则具有依附性,原告撤回起诉后,抗辩也因为失去抗辩的对象而不复存在。 第三,反诉可以吞并本诉,即反诉的请求可以少于、等于或者大于本诉的诉讼请求;而抗辩只能在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内要求减少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不能使自己的利益增加。 第四,反诉的成立与否,是否准许,是由法院决定;而抗辩不存在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凡针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的抗辩,法院均应当审理。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其诉讼请求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反驳也是《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用以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权利。然而,反诉与反驳有着明显的差异: 1、反诉是一种可以独立存在的诉,具有诉的性质,能够起到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效果,而反驳则是一种具体的诉讼行为,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诉; 2、反诉具有相对独立性,即使原告撤回本诉,也不会影响反诉的存着,而反驳则不同,一旦原告撤回起诉,反驳也就失去了意义; 3、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也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而反驳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是针对本诉而言的,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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