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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规定,法学界通常对该条规定,称为对犯罪分子所得的追缴。习惯上称为“刑事追赃”或“追赃”。凡与刑事追赃有关的法律...
赃款未追缴的法律规定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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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我国《刑法》规定罪犯非法收入的所有财产是赃物。赃物是指违法犯罪者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赃物有两个主要特征:一个是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赃物与事件的真实情况的发生,由于发展具有客观内在的联系,在对事件具有证据价值的同时,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的特征,即人们可以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东西基本上也可以变成赃物,其特征是诉讼另一方面,赃物必须是行为者用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财产,与犯罪工具不同,也不是行为者的个人合法财产,也不是违禁品。赃款退赃的性质需要法院认定。赃款赃赃物依赖于违法犯罪行为。与犯罪主体实施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物品,金钱本身并不具有“赃”的性质。赃物是违法犯罪行为侵犯法律保护的权利主体合法产权的产品,存在于诉讼程序中。如果在诉讼之外就没有赃物了。既然赃物和犯罪行为是相互因果的,不能分离,只有被法院审判违法犯罪行为得到的钱才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赃物。
追回赃款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涉及的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关于刑事判决中财产刑的强制执行,只有罚款和没收财产两项刑罚,法院可以在未履行到位的情况下强制执行。继续追回非法所得是强制措施,不是刑罚,不是强制执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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