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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赃款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规定,法学界通常对该条规定,称为对犯罪分子所得的追缴。习惯上称为“刑事追赃”或“追赃”。凡与刑事追赃有关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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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法《民诉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赃款追缴的期限具体几年是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一般来说,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这不好说,关键是看警方是否可以破案,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返还能力。破了案,赃物也不一定能追回来,有的犯罪嫌疑人盗窃后,将赃物挥霍一空,家中也无财产可退赔,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只能靠司法的力度和运气了。法律链接:《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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