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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我国《刑法》规定罪犯非法收入的所有财产是赃物。赃物是指违法犯罪者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赃物有两个主要特征:一个是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赃物与事件的真实情况的发生,由于发展具有客观内在的联系,在对事件具有证据价值的同时,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的特征,即人们可以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东西基本上也可以变成赃物,其特征是诉讼另一方面,赃物必须是行为者用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财产,与犯罪工具不同,也不是行为者的个人合法财产,也不是违禁品。赃款退赃的性质需要法院认定。赃款赃赃物依赖于违法犯罪行为。与犯罪主体实施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物品,金钱本身并不具有“赃”的性质。赃物是违法犯罪行为侵犯法律保护的权利主体合法产权的产品,存在于诉讼程序中。如果在诉讼之外就没有赃物了。既然赃物和犯罪行为是相互因果的,不能分离,只有被法院审判违法犯罪行为得到的钱才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赃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均应比公、检、法机关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无论是哪个机关进行处理,赃款赃物的归属去向只能有三种情况存在:其一,赃款赃物随案移送至,由其判决处理。其二.审结的案件赃款赃物通过财政部门上缴国库。公、检、法三机关之所以对移送有争议,恰恰是由这部分财物所引起的。其三,依法退还被害法人或者被害自然人。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对犯罪案件中赃款赃物的移送、处理应当依据诉讼的需要和实际的需要,区别对待:对于那些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属特定物的赃款赃物,以原物随案移送为最好,以确保审判时足以认定案件事实;对于其他的无法移送或没有移送必要的赃款赃物,可以采用照片、清单形式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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